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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儿安定4名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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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安定区公安局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开展“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及“5个%”宣传活动中发现,辖区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交通路,有4名房东违规出租房屋,均未按规定登记出租房屋承租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4人均已被治安处罚。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活动或者有违法活动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以下八种租房行为要担责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警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承租人就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承租人利用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罚款。

民警提示:把房子租给别人的时候记得一定要签订租房合同,这样既能保障双方的利益,又能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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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安定区公安局*工室

编辑:拾光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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